法律研究|从LV诉茉莉奶白案看连锁加盟企业的商标合规风险
热点评析 · 2026-09-10

导语
2026年6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以下简称“LV”)诉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公开报道,法院判令品牌运营主体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维权开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涉案加盟门店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判令停止侵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截至本文写作时,该案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品牌方已表示将依法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仍有待二审法院审理确认。
本案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并不仅仅因为赔偿金额较高,更重要的是其反映出连锁加盟经营模式下商标合规风险的传导特征。在加盟体系中,品牌方负责品牌设计、商标布局及授权管理,加盟商则作为商标的实际使用者共同参与经营活动。一旦核心视觉标识存在知识产权瑕疵,侵权风险往往并非局限于品牌运营主体,而可能沿着加盟体系向各经营门店扩散,最终形成品牌方与加盟商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
因此,本案不仅涉及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商标性使用认定及侵权赔偿等传统商标法问题,也为连锁加盟企业如何建立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提供了具有实践价值的参考。
01 案件事实及裁判要点
(一)基本事实 根据公开报道,LV主张权利的标识为其依法注册的七件四叶花卉图形商标。该系列图形长期作为LV Monogram视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范围内持续使用,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显著识别性。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相关商标属于依法应受保护的驰名商标。
涉案品牌茉莉奶白在门店招牌、产品包装、宣传物料、官方网站、小程序及新媒体平台等经营场景中持续使用四叶花卉图形作为品牌核心视觉标识。法院经整体比对认为,涉案图形在花瓣造型、排列方式、旋转角度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与LV注册商标具有较高近似程度,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此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公开信息,茉莉奶白关联公司曾围绕涉案图形提出多件商标注册申请,但均未获得核准注册。相关驳回复审决定认为,涉案图形与LV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不符合注册条件。法院认为,在商标注册申请已多次被驳回的情况下,品牌方仍继续将涉案图形作为核心商业标识进行大规模使用,可以认定其对相关权利障碍具有充分认知。
据此,一审法院判令品牌运营主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判令实际使用侵权标识的加盟门店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裁判要点
结合公开裁判信息,本案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法律问题展开。
1. 涉案图形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
商标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在于涉案标识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性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因此,并非所有图形设计或者装饰元素均属于商标法调整对象。判断某一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应当重点考察其是否具有识别经营来源的功能,而非仅具有装饰、美化或者艺术表达作用。
本案中,涉案四叶花卉图形并非偶然用于个别商品包装,而是持续作为品牌Logo应用于门店招牌、产品包装、宣传资料、官方网站及线上经营平台等多个经营场景,已经成为消费者识别品牌来源的重要标识,其功能明显超出了普通装饰设计的范畴。
因此,法院认定涉案图形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2.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规则是否适用于本案
本案另一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经营范围并不相同,是否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LV主要经营皮具、箱包、服饰等商品,而茉莉奶白主要从事新式茶饮经营。从尼斯分类角度看,双方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存在明显差异,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同类商品。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确立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制度。根据该规定,对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并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使用,足以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禁止注册并禁止使用。
由此可见,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突破了传统商标保护以商品类似性为核心的判断标准,其保护重点已由商品类别是否相同,转向是否足以导致公众产生误认、是否损害驰名商标显著性以及是否不当利用驰名商标商业信誉。
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综合考虑驰名商标知名度、相关公众认知程度、标识近似程度、使用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结合公开裁判信息,本案法院认为,LV相关图形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涉案图形整体视觉效果与其较为接近,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从而削弱驰名商标的识别功能或者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之间存在授权、合作或者其他商业联系,因此适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规则并无明显不当。
需要指出的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并非意味着驰名商标享有绝对垄断地位。对于传统文化元素、几何图案或者自然图形,原则上仍属于公共设计资源,任何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合理使用。但如果相关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已足以使公众联想到特定驰名商标,并可能导致市场混淆或者攀附他人商业信誉,则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这也是商业视觉设计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边界。
3. 商标申请未获核准后的持续使用行为,对侵权责任有何影响
本案赔偿金额受到广泛关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院将品牌方持续使用涉案图形的行为,作为认定其主观过错程度的重要依据。一般而言,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并不当然意味着申请人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注册程序属于行政授权程序,而商标侵权属于民事侵权判断,两者并非完全对应关系。
但是,当商标申请已经因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近似而多次被驳回,甚至驳回复审决定已经明确指出存在权利冲突时,申请人继续将相关标识作为核心商业标识长期、大规模投入市场使用,其对潜在侵权风险的预见可能性将明显提高。
对于经营者而言,此时应当重新评估继续使用相关标识的法律风险,包括是否调整品牌视觉体系、是否重新设计商标、是否通过行政诉讼继续争取注册,或者与相关权利人协商授权、许可等解决路径,而非在权利状态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继续扩大商业使用规模。
换言之,商标申请未获核准并不当然构成侵权,但在已经充分知悉权利冲突风险的情况下仍持续、大规模使用相关标识,可能成为认定主观过错程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并进一步影响赔偿责任的确定。
02 对品牌方的法律启示
本案虽因高额判赔引发社会关注,但其真正值得连锁加盟企业重视的,并非赔偿金额本身,而是品牌方在商标管理过程中暴露出的系统性合规问题。
因此,对于连锁加盟企业而言,商标合规不应局限于完成商标注册申请,而应建立覆盖品牌创设、权利取得、持续使用、加盟授权以及争议处置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践中,品牌方至少应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建立商业标识使用前的知识产权检索机制
商业标识不仅是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风险较为集中的领域。品牌方在确定名称、图形、字体及整体视觉体系前,应开展必要的知识产权检索,重点核查拟使用标识是否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或者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
实践中,部分企业将商标申请作为品牌推广后的补充程序,甚至在品牌已形成一定市场影响后才申请注册。一旦申请被驳回,企业往往面临继续使用存在侵权风险、停止使用又需承担较高商业成本的两难局面。因此,对于连锁加盟企业而言,应坚持「先检索、后设计,先申请、后推广」的基本原则,避免因前期准备不足导致后续经营风险。
(2)重视商标申请受阻后的风险评估
商标申请被驳回并不当然意味着构成侵权,但足以提示经营者关注相关权利冲突。
品牌方在收到驳回通知或者驳回复审决定后,应及时分析驳回原因,结合经营规模、品牌推广情况以及潜在侵权风险,决定是否调整品牌视觉体系、重新申请注册或者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而不宜在权利状态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继续扩大商业使用范围。
对于已经形成加盟体系的品牌,更应同步评估加盟门店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
(3)完善加盟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加盟合同不仅是商业合作文件,也是知识产权风险分配的重要依据。
实践中,建议重点约定以下事项:
第一,明确品牌方对许可商标合法性的保证义务;
第二,约定第三方主张知识产权时的通知、协助及应诉机制;
第三,明确因商标权利瑕疵导致加盟商承担赔偿责任时的追偿机制;
第四,约定因品牌视觉系统调整产生的改造费用承担方式,以及合同解除条件。
通过完善合同约定,可以在发生争议后明确双方责任,降低后续纠纷处理成本。
03 对加盟方的法律风险
(1)加盟授权并不当然免除侵权责任
不少加盟商认为,只要依据加盟合同使用品牌方提供的商标、门店招牌及包装物料,即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侵权责任的承担并不因品牌授权而当然免除。加盟商作为商标的实际使用人,如果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了侵权标识,仍可能成为共同被告,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当然,加盟商承担对外责任后,可以依据加盟合同向品牌方主张赔偿或者追偿,但该内部责任分配并不影响其对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加盟商不能仅依赖品牌方的宣传,而应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
(2)签约前做好基本尽职调查
加盟商在签订加盟合同前,建议重点核查以下事项:
1. 品牌方核心商标是否已经完成注册,注册类别是否覆盖拟加盟经营项目
第一步,登录中国商标网(sbj.cnipa.gov.cn),输入品牌方主体公司全称,查询名下商标,重点核查四项:核心Logo图形是否具有已注册商标号(非“申请中”状态);注册类别是否覆盖拟加盟之业态(餐饮第43类、零售第35类、住宿第43类);是否有关联图形商标处于“驳回”“驳回复审”“无效”状态——此系最易被忽视之风险信号;品牌方是否曾作为被告出现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可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企查查交叉验证。
第二步,核心图形视觉近似度自测。将品牌方核心图形与奢侈品或知名品牌经典视觉体系进行对照(如LV老花、Chanel双C、Gucci双G、Burberry格纹、Dior花卉等),若直观产生联想,即为风险信号。
第三步,要求品牌方书面确认:拟许可使用之图形是否存在驰名商标近似风险,是否曾收到大牌律师函。要求落纸为证,若品牌方拒绝书面确认,此本身即为风险信号。
2. 加盟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责任是否约定明确
在加盟合同中,建议重点约定以下内容:
一是商标权属担保条款。明确品牌方保证许可使用的商标合法有效,如因商标权利瑕疵引发纠纷,由品牌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视觉资产变更费用条款。因品牌方原因导致门店需更换招牌、包装等视觉系统的,相关改造费用原则上由品牌方承担。
三是涉诉告知条款。品牌方发生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及时通知加盟商,并说明对门店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是合同解除条款。因商标权利问题导致品牌无法继续经营或者核心标识无法继续使用的,加盟商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按照约定处理相关费用。
上述条款能够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降低加盟商因品牌知识产权风险产生的经营损失。实践中,如无法全部协商一致,建议优先明确商标权属担保及费用承担条款。
(3)经营期间持续关注品牌知识产权动态
加盟关系通常持续多年,品牌经营状况和知识产权状态也可能发生变化。加盟商应当关注品牌方是否发生商标诉讼、商标无效宣告或者品牌视觉调整等情况。一旦发现品牌方存在较大知识产权风险,应及时要求其说明情况,并保留书面沟通记录,必要时依法主张合同权利,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04 本案对连锁加盟行业的启示
本案表明,在连锁加盟经营模式下,知识产权风险具有较强的传导性。
对于品牌方而言,商标不仅是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也是加盟体系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一旦核心商标存在权利瑕疵,可能影响整个加盟网络的持续经营,并产生较高的整改成本和法律风险。
对于加盟商而言,加盟品牌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依赖品牌方进行知识产权管理。作为实际经营者,仍应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并通过合同合理分配风险,避免因品牌方原因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从行业发展来看,随着商标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以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持续加强,品牌合规已经成为连锁加盟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无论是品牌创立阶段,还是加盟扩张阶段,都应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企业合规体系,形成覆盖品牌设计、商标申请、授权使用、合同管理及风险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机制。
结语
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其最终裁判结果仍有待二审法院审理确认。但从一审判决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来看,本案对于连锁加盟行业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
对于品牌方而言,应坚持合法取得、规范使用商标,建立覆盖品牌设计、商标布局、加盟授权及风险管理全过程的知识产权合规体系,避免因商标权利瑕疵影响品牌持续经营。
对于加盟商而言,应提高知识产权风险意识,在加盟前做好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责任分配,并在经营过程中持续关注品牌方的知识产权动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合规并非企业发展的附属工作,而是品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品牌方和加盟商共同重视商标合规、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才能实现加盟体系的长期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