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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一|合同拆分签订,法院仍按特许经营判全额退费

案例解读 · 2026-09-10

合同拆三份,还是加盟——签约场景配图

作者|重庆李林律师|专注连锁加盟商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二日发布七件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案例一确立实质认定规则:特许人将加盟合同拆分为数份协议以规避监管者,法院应穿透合同形式,整体审查权利义务实质,具备特许经营特征者,径依特许经营规则裁判。

裁判要旨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数份合同,数份合同共同体现特许经营基本特征——特许人许可经营资源、被特许人于统一经营模式下经营并支付费用——者,应从整体上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合同名称与形式不改变合同性质,特许人不得借此规避《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之适用。特许人未依约提供经营资源,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者,构成根本违约,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费用并主张违约金。

案情简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某公司与杨某签订**《服务协议书》与《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各一份,杨某当日支付培训服务费十五万元**。签约后,某公司既未发送相应设备,亦未提供培训服务。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十五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某公司抗辩称,双方系技术服务及品牌标识使用许可关系,并非特许经营关系,不同意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从合同目的观之,两份协议具有统一之目的,即杨某在某公司指导下,使用该公司经营资源开展餐饮项目经营;从合同内容观之,某公司提供之服务与标识,均属其拥有的、可形成市场竞争优势并授权他人使用之经营资源。杨某使用该经营资源,按统一经营模式经营并支付对价,双方之间已形成统一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某公司未提供设备与培训,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遂判决:确认两份协议解除;某公司返还杨某培训服务费十五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七千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总结

其一,合同拆分不产生规避效果。品牌方将加盟关系拆分为服务协议、标识使用协议、技术许可协议等数份合同者,法院将从整体上审查权利义务实质。凡共同体现经营资源许可、统一经营模式、特许经营费用三特征者,均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备案、信息披露、冷静期等法定义务不因合同拆分而免除。

其二,签约重点在于实质而非名称。加盟商无须纠结合同名称是否含有加盟字样,应重点审查品牌方是否许可经营资源、是否要求统一经营模式、所付费用是否具有加盟性质。全套合同文本与付款凭证应完整留存。

其三,根本违约之认定以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为准。特许人未交付设备、未提供培训等核心经营资源者,加盟商可依法解除合同,主张全额返还费用并追究违约责任。

本系列后续将逐案解析其余六件典型案例。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重庆李林律师|专注连锁加盟商事纠纷

本文引用案例与法律依据来源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之案例一(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二日发布),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4944号民事判决书。

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296号民事判决书。

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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