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解读 · 案例解读

入库案例四|宣称日流水三万,构成欺诈判退费赔偿

案例解读 · 2026-09-10

虚报日流水,欺诈可撤销——宣讲现场配图

作者|重庆李林律师|专注连锁加盟商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之四明确:特许人在招商宣传中编造被特许人经营收益数据,使加盟商陷入错误判断而签约者,构成欺诈,合同可撤销。加盟商有权请求返还费用并获赔偿,留存宣传证据系维权之关键。

裁判要旨

特许人掌握品牌与经营资源等全部相关信息,被特许人于信息获取、风险判断方面处于明显弱势。特许人在推广宣传中虚假宣传现有被特许人经营收益等关键商业信息,误导潜在加盟商对经营预期作出错误判断,致其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者,构成欺诈,合同依法可撤销。合同撤销后,特许人承担主要责任,被特许人未充分考虑商业风险而草率签约者,承担次要责任。

案情简介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张某、王某与某公司签订**《餐饮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某公司餐饮配套产品销售与餐饮技术服务,并使用相关注册商标。合同签订后,二人支付服务费八万六千八百元**、代购料款四万四千九百元,另为开店支出装修费五万五千元。某公司提供培训、开业指导,配送约五万元设备,二人遂开展经营。某公司在涉案项目宣传广告中展示菜品及店面,视频内创业者陈述有一天流水三万多、最少能卖七、八百份等信息。二人认为某公司夸大宣传、具有欺诈之主观故意,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退还加盟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某公司构成欺诈,考虑其已提供技术服务与设备,该部分费用应予抵扣,库存货物尚有部分剩余价值,判决撤销涉案合同,某公司返还张某、王某服务费二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三万五千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公司发布的招商广告中含有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之内容,然对其宣称之经营收益,并未提交报表、票据等证据证明。据此可认定某公司实施通过广告宣传故意发布虚假信息,使被特许人陷入错误判断、诱使其订立合同之行为,构成欺诈,涉案合同依法应予撤销。合同之撤销,既有某公司虚假陈述之原因,亦有张某、王某未充分考虑商业风险而草率签约之原因,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二人承担次要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总结

其一,广告含收益宣传,本身即属违规。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令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加盟收益之内容。招商话术与广告视频宣称日流水、回本周期、盈利水平者,加盟商遇之即应警觉——纵使内容属实,亦属违规宣传;况多数无法证明。

其二,欺诈认定之举证要点在宣传证据。宣传视频、招商手册、聊天记录、现场活动录音,须于签约前后系统留存。诉讼中特许人无法就宣传收益提交报表、票据证明者,法院即倾向认定欺诈成立。

其三,撤销权行使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者,撤销权消灭。另须注意,已实际经营者主张撤销,法院将扣除已获服务与设备价值,返还数额与赔偿金额并依过错分担。

本系列后续将逐案解析其余典型案例。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重庆李林律师|专注连锁加盟商事纠纷

本文引用案例与法律依据来源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之案例四(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二日发布),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6406号民事判决书。

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知民终405号民事判决书。

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 返回实务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