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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六|十五家门店无一直营店,违规招商被罚十万

案例解读 · 2026-09-10

15家店无一直营,罚10万——执法配图

作者|重庆李林律师|专注连锁加盟商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之六明确两店一年系特许经营之门槛条件:品牌方门店虽多达十五家,然均系个体工商户而非直营店者,仍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商务主管部门对其违规招商处以罚款,法院对处罚决定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直营店之认定,以股权控制关系为实质标准——门店均系个体工商户,纵部分经营者为特许人股东而未达绝对控股者,均无法认定为直营店。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者,商务主管部门依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以罚款,并无不当;已退还加盟费用不免除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福州市商务局根据举报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未进行特许经营备案而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经立案调查,福州市商务局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某公司于十月三十一日前依条例第八条完成特许经营备案。十月八日,某公司向福建省商务厅申请特许经营备案,因下属门店不符合要求而未被受理。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福州市商务局召开听证会;一月二十八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某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而开展特许经营活动、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为由,对某公司处以罚款十万元。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予以公告。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法院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公司在行政处罚阶段提交之门店名录共有十五家门店,然依某公司陈述、店铺营业执照及福州市商务局调查结果,上述门店均系个体工商户,并非由某公司直营;部分个体工商户虽为某公司股东,然均未达到绝对控股。依商务部关于直营店之认定,某公司提交之门店名录均无法认定为直营店。某公司申请特许经营备案亦因下属门店不符合要求而未被受理。综上,某公司不满足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福州市商务局依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某公司已退还加盟费用之情况下处以罚款十万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某公司之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实务总结

其一,门店数量不等于直营店。直营店之认定以股权控制为实质标准:个体工商户挂牌、股东关联而未达绝对控股、加盟店充数者,均不算直营店。品牌方以门店名录自证资质者,加盟商应逐一核验营业执照与股权结构。

其二,退费不免罚,行政处罚具独立性。本案某公司虽已退还加盟费用,商务主管部门仍依法处以罚款。对加盟商而言,品牌方退款系民事让步,行政处罚决定书则于后续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证明力,二者功能不同,可并行利用。

其三,举报系低成本维权之起点。本案源于一纸举报。加盟商发现品牌方不具备两店一年、未备案者,可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以行政调查固定证据,再决定是否提起民事诉讼,形成以行政促民事之组合策略。

本系列后续将逐案解析其余典型案例。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重庆李林律师|专注连锁加盟商事纠纷

本文引用案例与法律依据来源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之案例六(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二日发布),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二、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2)闽0104行初199号行政判决书。

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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